胡文军律师亲办案例
不起诉成功案件----涉嫌污染环境罪
来源:胡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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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李某于2015年6月1日购得惠州市**有限公司100%股权后,该公司在生产线路板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管道和排水沟排向下水道,且并无办理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生产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和有毒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向水体,严重污染环境。经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所采水样送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为铜超标3.3倍。2015年7月28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惠州市**有限公司任职“厂长”)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焦点:这是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是“厂长”,平时主要帮杨某开车、偶尔催收货款、协调纠纷等琐碎事务,但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成为本案主要焦点。

办案过程:犯罪嫌疑人家属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我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胡文军律师、阳永红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经多次会见当事人及查阅卷宗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既不是所谓的“厂长”,又没有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具备犯罪的主观、客观要件,并及时作出《法律意见书》,向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经过两次退回公安侦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8日作出惠城检公诉邢不诉[2016]32号《不起诉决定书》释放徐某某。该案目前已经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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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文军
  • 执业律所:
    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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